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예문유취, 형법부 - 형법(刑法) 본문

어휘놀이터/어휘사전

예문유취, 형법부 - 형법(刑法)

건방진방랑자 2020. 6. 2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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형법부(刑法部) 

刑法

 

 

형법(刑法)

 

爾雅曰: 律 法也

又 律法銓也 易坎卦 主法律 銓衡輕重也

管子曰: 正月之朔 百吏在朝 君乃出令 布憲于國 五鄕五師五屬大夫 皆受憲于君矣

又曰: 法者所以興功懼暴 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

又曰: 凡國無法 則衆不知所爲 無度則事無儀 有法不正 有度不直 則治僻 治僻則國亂 故曰: 正法直度 罪殺無赦 殺戮必信 民畏而懼 武威旣明 令不再行

又曰: 法者 天地之位 象四時之行 以治天下 四時之行 有寒有暑 聖人法之 故有文有武 天地之位 有前有後 有左有右 聖人法之 以建經紀 春生於左 秋殺於右 夏長於前 冬藏於後 生長之事文也 收藏之事武也 是故文事在左 武事在右 聖人法之 以行法令 以治事理也

申子曰: 君必有明法正義 若懸權衡以稱輕重 所以一群臣也

又曰: 堯之治也 善明法察令而已 聖君任法而不任智 任數而不任說 黃帝之治天下 置法而不變 使民而安不安 太平御覽六百三十八二字無 樂其法也

又曰: 昔七十九代之君 法制不一 號令不同 然而俱王天下 何也 必當國富而粟多也

家語曰: 孔子初仕 爲中都宰 中都 魯邑 制爲養生送死之節 長幼異食 强弱異任 男女別塗 路不拾遺 器不雕僞 市不二價 行之一年 而四方諸侯皆則焉 定公謂孔子曰: 學子之法 以治魯國 何如 孔子對曰: 雖天下可 何但魯國而已矣

韓子曰: 治大國而數變法 則民苦之 是以有道之君 貴虛靜而重變法

又曰: 聖人立法 賞足以勸善 威足以勝暴 備足以必完

又曰: 釋法術而心治 堯不能正一國 使中主守法術 拙匠執規矩尺寸 則萬不失一

又曰: 董安于行石阜山中 見深澗峭如牆 深百仞 因問其鄕左右曰: 人嘗有入者乎 對曰: 無有 安于喟然歎曰: 吾能治矣 使吾法之無赦 猶入澗之必死也 則民莫之犯 何爲不治 事具水部澗篇

又曰: 越王問於大夫種曰: 吾欲伐吳 可乎 對曰: 可矣 君賞厚而信 罰嚴而必 君欲知之 何不試焚宮室 於是遂焚宮室 民莫救火 乃下令曰: 人救火而死者 比敵死之賞 勝火而死者 比勝敵之賞 不救火 若比降北之罪 民之塗其體 被濡衣 走火者 左三千人 右三千人 此知必勝之勢也

文子曰: 文子問老子 法安所生 曰: 法生於義 義生於衆 適合乎人心 此治之要也 法非從天下 非從地出 發於人間 及己自正

申子曰: 君子之所以尊者令 令不行 是無君也 故明君愼令

愼子曰: 堯爲匹夫 不能鄰家至 西南面而王 則令行禁止 由此觀之 賢未足以服不肖 而勢位足以屈賢也

又曰: 法之功 莫大使私不行 君之功 莫大使民不爭 今立法而行私 是與法爭 其亂甚於無法 立君而尊賢 是賢與君爭 其亂甚於無君 故有道之國 法立則私善不行 君立則賢者不尊 民一於君 斷於法 國之大道也

又曰: 故治國無其法則亂 守法而不變則衰 有法而行私 謂之不法 以力役法者 百姓也 以死守法者 有司也 以道變法者 君長也

漢書曰: 漢興 高祖初入關 約法三章 曰: 殺人者死 傷人及盜抵罪 蠲削煩苛 兆民大說 其後四夷未附 兵革未息 三章之法 不足以禦姦 於是相國蕭何 捃摭秦法 取宜於時者作律

又曰: 杜周爲廷尉 其治獄倣張湯 而善伺候 上所欲擠者 因而陷之 上所欲釋 久繫待問 而微見其冤狀 客有謂周曰: 君爲天下決平 不修三尺法 以三尺簡書法律也 專以人主意指爲獄 獄者固如是也 周曰: 三尺安出哉 前主所以著爲律 後主所是疏爲今太平御覽六三七作令 當時爲是 何古之法

又曰: 時上方向文學 張湯決大獄 欲傅古議 乃請博士弟子治尙書春秋 補廷尉使 漢書五十九張湯傳作史 平疑法 奏讞疑 事必奏 先爲上分別其原 上所是 受而著讞法 廷尉挈令 揚主之明

東觀漢記曰: 陳寵曾祖父咸 成哀間 以明律令 爲侍御史 王莽簒位 父子相將歸鄕里 門不出入 收家中律令文書 壁藏之 以俟明王 咸常d戒子孫 爲人議法 當依輕 雖有百金之利 無與人重比 故世謂陳氏持法寬

范曄後漢書曰: 鄭弘 建初初 爲尙書令 舊制 尙書郎限滿 補縣長 令史報丞尉 弘奏以爲臺職雖尊 而酬賞甚薄 至於關選 多無樂者 謂使郎補千戶 後漢書六十三鄭弘傳作石 令史爲長 帝從其議 弘前後所陳 有補益王政者 著之南宮 以爲故事

說文曰: 科 程也 程 品也 十發爲程 十程爲寸

楊雄劇秦美新論曰: 金科玉條 科條謂所施也 律金玉 當珍之

鹽鐵論曰: 昔秦法繁於秋荼 而密於凝脂 然上下相趨 姦僞萌生

又曰: 夫善言天者 合之於人 善言古者 考之於今 二尺四寸之律 古今一也

風俗通曰: 咎陶謨虞 始造律 蕭何成九章 此關諸百王 不易之道也 時所制曰令 漢書著于甲令 夫吏者治也 當先自正 然後正人 故文書下如律令 言當承憲履繩動 不失律令也

王隱晉書曰: 荀勗與賈充 共定律令 班下施用 各加祿賜

周庾信正旦上司憲詩曰: 詰旦啓門欄 繁辭擁筆端 蒼鷹下獄吏 獬豸飾刑官 司朝引玉節 盟載捧珠盤 孟門久失路 扶搖忽上摶 栖烏還得府 棄馬復歸欄 榮華名義重 慮薄報恩難 枚乘還起疾 貢禹遂彈冠 方乘蓮葉劍 未用竹根丹 一知懸象法 誰思垂釣竿

晉傅咸明意賦曰: 侍御史傅咸 奉詔治獄 作賦用明意云 舍控款以彌載 令棲遲以淹留 吏砥身以存公 古有死而無柔 彼背正以從邪 我沒世而是尤 敷腎腸以爲效兮 豈文飾之足脩 感恩輸命 心口自滅 加我數年 竭力效節 春秋旣不吾與 日月忽其不屈 周道兮如砥 言人兮是由 材曲兮枉橈 朽木兮難抽

晉傅玄釋法篇曰: 釋法任情 姦佞在下 多疑少決 譬執腐索 以御奔馬 專任刑名 民不聊生 通儒達道 政乃升平 浩浩大海 百川歸之 洋洋聖化 九服仰之 春風暢物 秋霜肅殺 同則相濟 異若胡越

梁昭明太子爾雅制法則贊曰: 惟斯法則 信如四時 嚴此刑政 刑輕罪疑 霜威已振 民不敢欺

後漢李尤鞠城銘曰: 員鞠方牆 倣象陰陽 法月衡對 二六相當 建長立平 其列有常 不以親疏 不有阿私 端心平意 莫怨其非 鞠政由然 況乎執機

魏陳王曹植黃初五年令曰: 夫遠不可知者天也 近不可知者人也 傳曰: 知人則哲 堯猶病諸 諺曰: 人心不同 若其面焉 唯女子與小人爲難養也 近之則不遜 遠之則怨 詩云 憂心悄悄 慍于群小 自世閒人 或受寵而背恩 或無故而叛 本集叛上有入字 違顧左右 曠然無信 大嚼者咋斷其舌 右手執斧 左手執鉞文館詞林六百九十五二字無 傷夷 一身之中 尙有不可信 況於人乎 唯無深瑕潛釁 隱過匿■■ 乃可以爲人 諺曰: 穀千駑 不如養一● ○文館詞林作驥 又曰: 穀駑養虎 大無益也 乃知韓昭使藏弊蔥 良有以也 使臣有三品 有可以仁義化者 有可以恩惠驅者 不足以導之 則當以刑罰使之 刑罰復不足以率之 則明所以不畜 故唐堯至仁 不能容無益之子 湯武至聖 不能養無益之臣 九折臂知爲良醫 吾知所以待下矣 諸吏各敬爾在位 孤推一槪之平 功之宜賞 於疏必與 罪之宜戮 在親不赦 此令之行 有若皎日 於戱群司 其覽之哉

又黃初六年令曰: 身輕於鴻毛 而謗重於泰山 賴蒙帝主天地之仁 違百寮之典議 赦三千之首戾 反我舊居 襲我初服 雲雨之施 焉有量哉 孤以何功 而納斯貺 富而不吝 寵至不驕者 則周公其人也 孤小人爾 深更以榮爲戚 何者 將恐簡易之尤 出於細微 脫爾之愆 一朝復露也 故欲修吾往業 守吾初志 欲使皇帝恩在摩天 使孤心常存入地 將以全陛下厚德 究孤犬馬之年 此難能也 然固欲行衆之難 詩曰: 德輶如毛 鮮克擧之 此之自九六八頁一一行禁止二字起 至此止 宋本缺 據明本補 謂

漢張敞議入穀贖罪 蕭望之難曰: 國兵在外 軍以夏發 隴西以北 安定以西 吏民並給轉輸 田事頗廢 素無餘積 雖羌虜以破 來春必乏 窮僻之處 買無所得 縣官穀度不足以振之 願令諸有罪非盜受財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 得以差入穀 此八郡贖罪 務益致穀 以豫備百姓之急 事下有司 望之與少府李疆議 以爲民含陰陽之氣 有仁義欲利之心 在敎化之所助 雖堯在上 不能去民欲利之心 而能令其欲利不勝其好義也 雖桀在上 不能去民好義之心 能令其好義不勝其欲利也 故堯桀之分 在於義利而已 導民不可不愼也 今欲令民量粟以贖罪 如此則富者得生 貧者獨死 是貧富異刑 而法不一也 人情貧窮 父兄囚執 聞出財得以生活 爲人子弟者 將不顧死亡之患 敗亂之行 以赴財利 求親戚一人得生 十人以死 如此 伯夷之行壞 公綽之名滅 政敎一傾 雖有周召之佐 恐不能復 古者藏於民 不足則取 有餘則予 詩曰: 爰及矜人 哀此鰥寡 上惠下也

後漢孔融肉刑議曰: 古者敦庬 善否區別 吏端刑淸 治無過失 百姓有罪 皆自取之 末世陵遲 風俗壞亂 政撓俗替 法害其民 故曰: 上失其道 民散久矣 而欲繩之以古刑 投之以殘棄 非所謂與時消息也 紂斮朝涉之脛 天下謂之無道 夫九牧之地 千八百君 若刖一人 是天下常有千八百刖也 求世休和 弗可得已 且被刑之人 慮不念生 志在思死 類多趨惡 莫復歸止 夙沙亂齊 伊戾禍宋 趙高英布 爲世大患 不能止其源 遂爲非也 雖忠如鬻拳 信如卞和 智如孫臏 冤如巷伯 才如史遷 達如子政 一罹刀鋸 沒世不齒 漢開改惡之路 凡爲此也 故明德之君 遠度深惟 棄短就長 不苟革其政者也 魏傅幹肉刑議曰: 蓋禮樂所以導民 刑罰所以威之 是故君子忌禮 而小人畏刑 雖湯武之隆 成康之盛 不專用禮樂 亦陳肉刑之法 而康哉之歌興 淸廟之頌作 由此推之 肉刑之法 不當除一也 經有墨劓剕割之制 至於鑿顚抽脅 烹煮之刑 衛鞅所述爲 非咎陶所造 呂侯所述 據經按傳 肉刑不當除有五驗 請言其理 荀卿論之備矣 太古質簡 制事樸略 故耒耜未用於牛 而弧矢不加筋鐵 智非闇也 不識事宜 以爲聖人純一之敎 不如賢者支離之術 鄭衛可以易咸池 激楚可以陵韶武耶 斯不足復難矣

晉曹志議曰: 嚴刑以殺 犯之者寡 刑輕易犯 蹈惡者多 臣謂玩常苟免 犯法乃衆 黥刖鄣罪 而民甚恥 且創制墨刖 見者知禁 彰罪表惡 聞者多服 假使惡多 尙不至死 無妨産育 苟能殺以止殺 爲惡縱寡 積而不已 將至無人 天無以神 君無以尊矣 故古人寧過不殺 是以爲上 寧寬得衆 不寧急積殺 若及于張聽訟 刑以止刑 可不革舊 過此以往 肉刑是宜 假令漢文于張 承大亂之後 創基七十 國寡民稀 止禁刑書 鞭杖爲治也

晉程咸女適人不從坐原訛出 據馮校本改 議曰: 夫司寇作典 建三等之制 甫侯修刑 通輕重之法 叔世多變 秦幷重辟 漢因循之 大魏承襲 未革其弊 大逆之誅 不差已出之女者 誠欲絶惡類於一族 然法貴得中 刑愼過制 臣以爲女人有三從之義 無自專之道 出適他族 還喪父母 降其服紀 所以明外成之節 異在室之恩 父母有罪 追刑已出之女 夫黨見誅 又隨異姓之戮 一人之身 內外受辟 男不衍禍於他族 女獨嬰罰於二門 非所以哀矜蒙弱 立法之本分也 今女旣嫁 則爲異姓之妻 如或産育 則爲他族之母 此爲元惡之所輕忽 戮無辜之所重 於恩則傷孝子之心 而興嫌怨之路 臣以爲在室之女 宜從父族之誅 旣醮之婦 使就夫家之罰 宜定齊科 以爲永制

晉盧諶理劉司空表曰: 臣聞經國之體 在於崇明典刑 立政之務 在於固愼開塞 典刑不明 則人情歷措 開塞乏愼 則逆節滋萌 竊見故司空廣武侯琨 在東疑當作惠 皇帝擾攘之際 値群臣鼎沸之難 戮力皇家 義誠彌厲 躬統華夷 親受矢石 王彌授首於河南 呂朗面縛於滎陽 社稷克寧 鑾輿反旆 奉迎之勳 琨效忠之一驗也 琨授幷州 屬承其弊 到官之日 遺戶無幾 荊棘茂於街里 豺狼居於府舍 旣無句原訛白 據馮校本改 踐甲原訛里 據馮校本改 楯之卒 又無衛文共滕之民 當易危之勢 處難濟之中 鳩集傷夷 撫和戎狄 會遭京都失守 孝懷版蕩 群逆縱逸 充斥王畿 咸以爲幷州之地 四塞爲固 東阻井陘 西限藍谷 前有太行之嶺 後有句注之關 琨抗辭厲聲 忠亮奮發 以爲天子沉辱 而不隕身死節 言情則非所能安 言罪則不容於誅 遂乃鞠誓百姓 修繕甲兵 跋履山川 東征西討 以喪氣之衆 當天下嚴敵 蟣虱生於甲冑 鷰雀巢於帷幕 雖不能摧殄聰勒 且得據其心腹 琨破家爲國之二驗也 琨乃稽民神之旨 通天下之意 唱上尊號 歸重聖躬 令南北萬里 若合符契 此又琨乃心本朝之三驗也 比未遇害 知匹磾必有禍心 唯恨不能效節於一方 上不得歸誠於陛下 辭旨原作上日二字 據馮校本改 慷慨 動於左右 聽其言者 莫能仰視 昔子囊垂終 道言城郢 古人稱之 以爲忠貞 琨匪躬之操 義實茂之 此琨沒不忘國之四驗也 取亂侮亡 仲虺之遺言也 兼弱攻昧 隨季之善經也 匹磾之狹謀 踊躍一隅 無以自展 精卒勁騎 不得致力 以一人之身 妨一國之用 當今二賊未殄 方難尙殷 而使殊俗彊國 懷怨自相疑懼 非國家靜難之遠術也 伏惟陛下 以淑聖之姿 隆中興之緖 方將平章典刑 以序萬邦 而琨受害 悲哀冤痛已甚也 未聞朝廷有以甄論 昔壺關三老 訟衛太子之罪 谷永劉向 辯陳湯之功 下足以明功罪之分 上足以寤主上之懷

晉殷仲文罪釁解尙書表曰: 臣聞洪波振壑 川無活文選三十八作恬 麟 驚飆拂野 林無靜柯 何者 勢弱則受制於人 力微則無以自保 於理雖昧 可得而言 於臣寔非所敢論 桓玄之世 誠復驅迫者衆 於微臣罪實深矣 進不能見危授命 亡身殉國 退不能辭粟首陽 拂衣高謝 遂乃宴安昏寵 叨昧僞封 錫文簒事 曾莫獨固 名義以之俱淪 情節自茲兼橈 宜其極法 以判忠邪 鎭軍臣裕 匡復社稷 大弘善貸 紓一戮於微命 由文選作申 三驅於大信 旣惠之以首領 後文選作復 引之以縶維 于時皇輿否隔 天人未泰 用忘進退 唯力是視 是以僶俛從事 自同全人 今宸極反政 惟新告始 憲章旣明 品物思舊 臣亦胡顔之厚 何以顯居榮次 乞解斯職 待罪私門 違謝闕庭 乃心愧戀

宋傅亮爲劉毅軍敗自解表曰: 遂令犬羊內侮 兵纏紫極 聖朝肝膽 社稷幾殆 稽之典刑 罪不容宥 賴天祚有底 冢宰靈武 長蛇翦毒 醜類宵遯 今畿甸告寧 四封有截 臣元釁大責 旣積朝野 桑楡之效 又無與立 而聖恩含宥 弛其徽墨 偏私之譏 旣彰民聽 況可重荷岳牧之任 復當推轂之重 宋趙伯符以息舊犯罪乞解侍中讓軍表曰: 臣識慚羊媼 慮闕日磾 致咎猖狂 初不自悟 形影相弔 心情喪恧 無宜復管司喉脣 作統連率

齊孔稚珪上新定法律表曰: 臣聞匠萬物者 以繩墨爲政 馭大國者 以法理爲本 故定國釋之 聲著漢臺 元常文慧 績應魏閣 則皐陶之謨 指掌可致 杜鄭之業 鬱焉何遠 然後姦人無所逃其刑 惡吏無所窮其詐 如身手之相驅 弦括之相接矣

梁任昉爲梁公請刊改律令表曰: 臣聞淳源旣遠 天討是因 畫衣象服 以致刑厝 草纓艾■■ 民不能犯 及淳德下衰 運距澆季 湯刑禹政 不足禁姦 九法三章 無以息訟 所以赭衣塞路 圄犴成市 凝脂已疏 秋荼非苦 姦吏爲市 生殺並用 可爲慟哭 豈徒一緖 夫肖貌天地 稟靈川岳 受體愛敬 髮膚爲重 流矢影風 顧有憂色 而當妄加刳斮 金木爲伍 且夫刻木不對 畫地不入 畏避若是 而動貽非命 王道爲虧 良在於此 法開二門 爲政之蠹 生殺多緖 誰其適政

書奏漢杜欽奏記於王鳳曰: 切見令曰: 吏二千石告 過長安 謁 不分別千太平御覽六百三十四作予 賜 今有司以爲予告得歸 告不 御覽作賜告不得歸 此有脫文 賜告詔恩也 今告則得 詔恩不得 失輕重之差 又二千石病 賜告得歸 有故事 不得去郡 已亡者著令 漢書七十九馮野王傳作不得去郡無著令 此已者二字疑衍 傳曰: 賞疑從予 所以廣恩勸功也 罰疑從去 所以愼刑 闕難知也 今釋令與故事 而假不敬之法 甚違闕疑從去之意 卽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 任兵馬之重 不宜去都 將以制刑 爲後法者 則馮野王之罪 在未制 賞罰大信 不可不愼 鳳不聽 竟免野王 郡國二千石病 賜告不得歸家 自此始也

漢貢禹上書曰: 孝文皇帝時 貴廉絜 賤貪汙 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 禁固不得爲吏 無贖罪之法 故令行禁止 海內大化 武帝始臨天下 尊賢用士 自見功大 遂從嗜欲 迺行一時之變 使犯法者贖罪 入穀者補吏 是以官亂民貧 盜賊並起 故俗皆曰: 何以孝悌爲 財多而官榮 使黥劓髡鉗者 猶復攘臂爲政 俗之壞敗 乃至於此 今欲興至治 致太平 宜除贖罪之法

按當作後漢 張俊上書曰: 臣辜恩負義 自陷重刑 情斷意訖 無所復望 廷尉鞠遣 歐刀在前 棺絮在後 魂魄飛揚 形容已枯 陛下聖澤 以臣嘗在近密 識其狀貌 傷其眼目 留心曲慮 特加偏覆 喪車復還 白骨更肉 披棺發槨 起見白日 天地父母 能生臣俊 不能使臣俊當死復生 陛下德過天地 恩重父母 誠非臣俊破碎骸骨 擧宗肉爛 所報萬一

魏鍾繇上書曰: 大魏受命 繼蹤虞夏 孝文革法 不合古道 先帝聖德 固天所縱 墳典之業 一以貫之 是以繼世仍發明詔 思復古刑 爲一代法 連有軍事 遂未施行 陛下遠追二祖遺意 惜斬趾可以禁惡 恨入死之無辜 使明習律令 與群臣共議 出本當右趾而入大辟者 復行此刑 書云 皇帝淸問下民 有辭于苗 此言堯當除蚩尤有苗之刑 先審問於下民之有辭者也 若今弊獄之時 訊問三槐九棘 群吏萬民 如孝景之令 其當棄市欲斬右趾者 許之 其黥劓左趾 宮刑者 自如孝文易以髡笞 能有姦者 率年二十至四五十 雖斬其足 猶任生育 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 下計所全 歲三千人 張蒼除肉刑 所殺歲以萬計 臣欲復肉刑 歲生三千人 子貢問 能濟民可謂仁乎 孔子曰: 何事於仁 必也聖乎 堯舜其猶病諸 又曰: 仁遠乎哉 我欲仁 斯仁至矣 若試行之 斯民永濟

晉劉頌上書曰: 古者刑以止刑 及今民於此 以刑生刑 以徒生徒 諸犯重亡者髡 過三寸 輒重髡之 此以刑生刑 加原訛如 據馮校本改 作一歲 此以徒生徒也 亡者積多 繫囚猥畜 議者因曰: 不可殺 復從而赦之 此爲刑不制罪 法不勝姦 民知法之不勝 相聚而謀爲不軌 月異而歲不同 故自頃以來 姦惡愛暴 漸以滋蔓 日積不已 弊將所歸 識者不深思此故 曰: 肉刑於名忤聽 忤聽孰與賊盜不禁 聖主制肉刑 還有深理 其事所太平御覽六百四十八作可 得而言 非徒懲其畏剝割之痛而不爲也 乃去其爲惡之具 使夫姦民無用復肆其志 止姦絶本 理之盡也 亡者刖之 無所用復亡 盜者截其手 無所用復盜 淫者割其勢 理亦如之 除惡塞源 莫善於此 又非徒然也 此等已刑之後 便各歸家 父母妻子 共相養卹 不流離於塗路 創愈可役 上准古制 隨宜業作 雖以刑殘 不爲虐棄 而所患都塞 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晉杜豫奏事曰: 古之刑書 銘之鼎鍾 鑄之金石 斯所以遠塞異端 絶異理也 法出一門 然後人知恆禁 吏無淫巧 政明於上 民安於下

晉劉頌刑獄奏曰: 君臣之分 各有所司 法欲必奉 故令主者守文 理有窮塞 故使大臣釋滯 事有時 故人主權斷 主者守文 若釋之執犯蹕之卒也 大臣釋滯 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 人主權斷 若漢祖戮丁公之爲也 天下萬事 自非斯格 不得以出意妄議 其餘皆以律令從事 然後法信於下 民聽不惑 吏不容姦 可以言理 人主執斯格以責群下 大臣小吏 其局則法一矣 上古議事以制 不爲刑辟 夏殷及周 書法象魏 三代之君 咸棄典常之妙鑒 而任微文之直準 非聖有殊 所遇異也 今論時孰弊 不及中古 而執平者 欲適情之所安 自託於議事以制 臣切以爲聽言則美 論理則遠 至如非常之斷 出法賞罰 若漢祖戮楚臣之私己 封趙氏之無功 唯人主專之 非奉職之臣 所得擬議 然後情求傍請之跡絶 似是而非之奏塞 此蓋齊法之大准也

晉郭璞奏曰: 臣聞上古象刑而民不犯 中古明刑 以致刑措 故立刑以禁刑 立殺以去殺 重之以死 所以求其生 峻之以刑 所以輕其死 死由於法輕 生存乎法重 此亡防之成摽也 然則刑無輕重 用之唯平 非平法之爲難 思在斷之爲難 是以子皇行戮 刖者忘痛 釋之典刑 民無怨色 何者 積之於誠也 按癸酉詔書之旨 專爲邊成 疑當作戍 實之裔土 濟當時一切之用 非爲經遠之法 亦是中夏全平之時 威御足指控制 故可得行之矣 欲役無賴子弟 驅不逞之人 聚之於空荒四維之地 將以扞固牧圉 未見其利也 且濱接鯨猾 密邇姦藪 退未絶其丘窟之顧 進無以塞其逋逃之門 五流三居 誠古之犯刑 論之於今 事實難行 且律令以跨三代 歷載所遵 未易輕改者也 是以刑法不專 則名幸者興 政令驟變 則人志無繫 子産患其如此 故矯先正議事之制 而立刑書之辟 皆所以弼民心而正群惑者也

梁簡文帝啓囚徒配役事啓曰: 伏以明愼三典 寬簡八刑 宸鑒每以垂心 國誥是焉攸切 臣比時奉敕旨 權視京師雜事 切見南北郊等處 並啓請四五歲以下輕囚 助充使役 優令聽獄官詳其可否 侮文之路自此而生 將恐玉科重輕 全關墨綬 金書去取 更由丹筆 愚謂宜詳五條 制以爲永準

又謝邵陵王禁錮啓曰: 臣綸習近宵人 不能改過 屢犯明憲 三入刑科 昔繆彤掩扉 曹議著論 布衣兄弟 且相誡勗 以臣居長 終慚勸勵 仰負慈嚴 心顔戰讋

梁任昉爲王金紫謝齊武帝未全梁文四十二作示 皇太子律序啓曰: 臣聞化澄上業 草纓垂典 敎淸中世 艾服懲刑 自禮失宗周 俗反炎漢 張馮導其跡 賈杜浚其流 仲舒之得情 孔子之博約 故以義該往哲 盡美前王 而年世浸遠 篇牘訛誤 朽編落簡 見誣前淑 侮文擅議 取弊後昆 立不倚衡 遂均鴻毛之殞 傷足居憂 忘貽髮膚之痛 豈所以臨河永歎 合育最靈者也 伏惟陛下 施博天地 澤深禹湯 溫舒之策 優游虛授 衛展之議 寧失弗經 削秋荼之法 解凝脂之網

陳徐陵謝兒報坐事付治中啓曰: 夫拾金樵路 高士所羞 整冠李下 君子斯愼 兒報不能謹絜 敢觸嚴綱 右趾■■繫 事允法科 左校論輸 實由恩宥 老臣過庭之訓 多謝古賢 折笄之杖 有愧前達

晉叔向與鄭子産書曰: 昔先王議事以制 不爲刑辟 懼民之有事心 是故閑之以義 糾之以政 行之以禮 守之以信 奉之以仁 制爲祿位 以勸其從 嚴斷刑罰 以威其淫 原訛涇 據馮校本改 懼其未也 故誨之以忠 聳之以行 敎之以務 使之以和 臨之以敬 蒞之以彊 斷之以剛 猶求聖哲之主 明察之官 忠信之長 慈惠之師 民於是乎可任原訛住 據馮校本改 使也 而不生禍亂 民知有辟 則不忌於上 並有爭心 以懲於書 而徼倖以成之 不可爲矣 三辟之興 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鄭國 作封洫 立謗政 制參辟 鑄刑書 將以靜民 不亦難乎 民知爭端矣 將棄禮而徵於書 錐刀之末 將盡爭之 亂獄茲豐 賄賂並行 終子之世 鄭其敗乎

晉杜豫律序曰: 律以正罪名 令以存事制 二者相須爲用

晉張斐律序曰: 律令者 政事之經 萬機之緯

又曰: 鄭鑄刑書 晉作執秩 趙制國律 楚造僕區 並述法律之名 申韓之徒 各自立制

魏丁儀刑禮論曰: 天垂象 聖人則之 天之爲歲也 先春而後秋 君之爲治也 先禮而後刑 春以生長爲德 秋以殺戮爲功 禮以敎訓爲美 刑以威嚴爲用 故先生而後殺 天之爲歲 先敎而後罰 君之爲治也 天不以久遠更其春冬 而人也得以古今改其禮刑哉 太古之世 民故質樸 質樸之民 宜其易化 是以中古之君子 或結繩以治 或象刑惟明 夏后肉辟 民轉姦詐 刑彌滋繁 禮亦如之 由斯言之 古之刑省 禮亦宜略 今所論辨 雖出傳記之前 天疑當作夫 流東源不得西 景正形不得傾 自然之勢也 後世禮刑 俱失於前 先後之宜 故自有常 今夫先刑者 用其末也 曰原作由 據馮校本改 禮禁未然之前 謂難明之禮 古人不能行也 按如所云禮嫂叔不親之屬也 非太古之禮也 所云禮者 豈此也哉 古者民少而獸多 未有所爭 民無患則無所思 故未有君焉 後民禍多 强暴弱 於是有賢人焉 平其多少 均其有無 推逸取勞 以身先之 民獲其利 歸而樂之 樂之得爲君焉 夫刑之記君也 句有僞文 精其原作具 據馮校本改 筋力 民畏其强而不敢校 得爲君也 恐上古未具刑罪之品 設逋亡之法 懼彼爲我 而以勇力侵暴 於已能與則校 不能歸奉之 明矣 且上古之時賊耳 非所謂君也 上古雖質 宜所以爲君 會當先別男女 定夫婦 分土地 班食物 此先以禮也 夫婦定而後禁淫焉 貨物正而後止竊 此後刑也

魏曹羲肉刑論曰: 夫言肉刑之濟治者 荀卿所唱 班固所述 隆其趣 則曰像天地 爲之惟明 察其用 則曰死刑重而生刑輕 其所馳騁 極於此矣 治則刑重 亂則刑輕

又曰: 殺人者死 傷人者刑 是百王之所同 固未達夫用刑之本矣 夫死刑者 不唯殺人 妖逆是除 天地之道也 傷人者不改 斯亦妖逆之類也 如其可改 此則無取於肉刑也 且傷人殺人 皆非人性之自然也 必有由然者也 夫有由而然者 激之則淫 敦之則一 激之也者 動其利路 敦之也者 篤其質樸 故在上者議茲本要 不營奇思 行之以簡 守之以靜 大則其隆足以侔天地 中則其理可以厚民萌 下則刑罰可以無殘虐 民靜理則其化 爲惡之尤者 衆之所棄 衆之所棄 則無改之驗著矣 夫死之可以有生 而欲增淫刑以利暴刑 暴刑所加 雖云懲慢之由興 有使之然 謂之宜生 生之可也 舍死析骸 又何辜耶 猶稱以滿堂而飮 有向隅哀泣 則一堂爲之不樂 在上者洗濯其心 靜而民足 各得其性 何懼乎姦之不勝 乃欲斷截防轉而入死乎

晉楊乂刑禮論曰: 覽衆所抵 精思構微 迭爲先後 文若榮繁 翩然相反 豈彼繫未存厥中 嘗試稽之天地 考之人事 旁貫品物 綜覈彝倫 而刑禮之旨 可略言也 蓋刑禮之本 經緯陰陽 擬則乾坤 先王所以化民理物 興國濟治也 或者取證於春秋 有意乎尋本以綜末 然猶未離於先後 亦速難之始也 夫陰陽異制 化物則鈞 萬物本一 變而殊形 故王者去彼而適此 于此二字據馮校本補 爲生 而於彼爲死 夫死者去此而適彼 於此爲死 而於彼爲生矣 禮生於讓 刑生於爭 讓者割己以與人 是刑加於己 而禮加於人也 爭

者奪人以崇己 是刑施於人 而禮施於己也 由此言之 讓非純禮 爭非純刑也 慶賞以勸善 而爲惡者懲 如有所懲 刑亦存矣 刑罰以懲惡 而爲善者勸 如有所勸 禮亦存矣 故亡刑則禮不獨施 大道廢焉 則刑禮俱錯 大道行焉 則刑禮俱興 不合而成 未之有也 自九七三頁一行刖見者三字以下至此止 宋本缺 據明本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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