정위(廷尉)
韋昭辯釋名曰: 廷尉 縣尉 皆古官也 以尉尉民心也
尙書曰: 帝曰皐陶 蠻夷猾夏 寇賊姦宄 汝作士
文子曰: 皐陶喑而爲大理 天下無虐刑 有貴乎言者也
韓詩外傳曰: 晉文公使李離爲大理 過聽殺人 自拘廷尉 請死於君 君曰: 官有貴賤 罰有輕重 下吏有罪 非子之罪也 李離曰: 法失則刑 ○太平御覽二百三十一刑下有失字 刑失則死 遂伏劍死
漢書曰: 廷尉 秦官 掌刑辟 有正左右監 景帝中六年 更名大理 武帝建元四年 復廷尉
又曰: 下邳翟公 爲廷尉 賓客塡門 及罷 門外可設雀羅 後復爲廷尉 乃署其門曰: 一死一生 乃知交情 一貴一賤 交情乃見 一貧一富 乃知交態
又曰: 張釋之爲廷尉 上行出中渭橋 有一人從橋下走 乘輿馬驚 於是使騎捕之 屬廷尉 釋之奏 此人犯蹕 當罰金 上怒 釋之曰: 廷尉天下之平也 一傾 天下用法皆爲之輕重 民安得錯其手足 上良久曰: 廷尉當是也
又曰: 于定國爲廷尉 朝廷稱之曰: 張釋之爲廷尉 天下無冤民 于定國爲廷尉 民自以不冤
又曰: 朱博遷廷尉 恐爲官屬所誣 召見正監典法掾吏 謂曰: 廷尉本起於武吏 不通法律 然廷尉治斷獄以來 且二十年 亦獨目剽日久 三尺律令 人事出其中 掾吏試與正監 共撰前世決事吏議難知者數十事 特以問廷尉 得爲諸君意覆之 正監卽共條白博 博皆召掾吏 爲平處其輕重 十中八九 官屬咸服
又曰: 文帝初立 河間守吳公 治天下第一 故與李斯同邑 乃徵吳公爲廷尉
華嶠後漢書曰: 河間吳雄 以明法律 桓帝時自廷尉致位司徒 雄子訢 孫恭 三世爲廷尉 以法爲名家
又曰: 郭躬爲廷尉正 遷廷尉 家世掌法 凡郭氏爲廷尉者七人
新序曰: 楚昭王有士曰石奢 公正而好義 ○原缺 據馮校本補 王使爲理 於是廷尉 有殺人者 石奢追之 則其父也 及於廷尉曰: 以父成政 不孝也 不行君法 不忠也 弛罪法而伏其辜 僕之所守也 君曰: 庸有罪乎 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 不私其父 非孝也 不行君法 非忠也 匡不敢失法 下之行也 遂不離斧質 刎頸而死
東觀漢記曰: 永平六年 以廷尉皆曹吏强爲廷尉 以明用達法理 超遷非次
又曰: 陳寵爲廷尉 有疑獄 輒手筆作議 所活者甚多
魏志曰: 高文惠 明帝時爲廷尉 時法甚峻 而宜陽典農劉龜 竊於禁內射免 收龜付獄 文惠表請告者 曰: 廷尉天下平也 安得
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
會稽典錄曰: 盛吉拜廷尉 吉性多仁恩 務在哀矜 每至冬月 罪囚當斷 其妻執燭 吉○原訛百 據馮校本改 手丹筆 夫妻相向垂泣
摯虞新禮議曰: 故事 祀皐陶於廷尉寺 新禮移祀於律寺 以同祭先聖於太學也 又故事 祀以社日 新禮改以孟秋之月 以應秋政 臣虞謹案 皐陶作士 惟明克允 國重其功 人思其當 是以獄官祀其神 繫者致其祭 律非正署 廢興無常 宜如舊禮
晉中興書曰: 王彪之遷廷尉 時揚州刺史殷浩 劾永嘉太守謝毅 付廷尉 彪之執法不受 發詔 彪之又上疏執據 時人云 張釋之以來 復見斯事
【箴】漢楊雄廷尉箴曰: 天降五刑 惟夏之績 亂茲平民 不困不僻 昔在蚩尤 爰作淫刑 延于苗民 夏氏不寧 穆王耄荒 ○原訛老● 據馮校本改 甫侯伊謀 周輕其制 秦繁其辜 故有國者 無云可謂 是刖是劓 無云何害 是剝是剖 殷以刑顚 秦以酷敗 獄臣司理 敢告執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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