목록制度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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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鑄字印書 創自本朝 非中國所有也 自變後以刻板爲難 多用活字 而考校不審 易致訛誤 可恨 聞祖宗朝 凡書籍有誤者 監印官 輒杖之 故絶無錯字 且中朝冊板 以梨棗雜木爲之 而我國唯用梓木 故板子甚難 刊布不廣 乃我國之拙處也
23. 籍者尺二竹牒,記人之年名物色 懸之宮門 按省乃入 如所謂通籍金門是矣 今記人年歲容貌者曰軍籍戶籍 其餘物名數目之記者 乃稱簿云
22. 按稗史 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阡陌等字相傳 始於國初刑部尚書開濟 然余按陸務觀筆記已有之 眞德秀進大學衍義劄表月日 亦用此字 則非創於皇明 而行用於公移文字 蓋自開濟始矣
21. 古人碑誌中多言皇祖皇考 騷經云朕皇考曰伯庸 按家禮神主式云禮經及舊本 皆有皇字 大德年間 省部禁止皇字 今用顯可也 大德 元成宗年號也 按禮記皇考廟顯考廟註 皇考曾祖也 顯考高祖也 皇字蓋出於此
20. 陸放翁言今人書某爲厶 以爲俗從簡便 其實古某字也 見穀梁傳註云 今我國算計之文 必以印字終之 曾見中國文書亦如此 蓋凡事皆有所本矣
19. 歸田錄曰 往時學士入劄子 但云臣某 先朝盛度,丁度 並爲學士 始著姓以別之 其後遂皆著姓云 按漢書霍光傳及諸書 臣下皆只稱名 蓋至宋而後 始具姓名耳
18. 頒氷之法 平時文武官通政以上及宗親 全數賜給 而未嘗告罄 自變後只給正二品以上實職 而猶患乏絶 每至秋節 責徵於畿甸列邑 其弊甚矣 實由國無紀綱 官不察職 典守下人 恣行偸竊 利其防納之致 今日諸司之弊 莫不如此 豈不痛哉
17. 富國之術 在於錢幣 足兵之策 在於號牌 蓋錢幣行則國用自裕 號牌行則時無幸民 其利益必大矣 用錢之議 起於先王末年 廷臣獻言 皆以爲可行而事竟寢 號牌則頃在壬子 設廳成籍 公卿以下 佩持數月而罷 我國之習 不能耐久如此 惜哉 故作事者 非知之難 行之爲難 非行之難 持久爲難
16. 國朝貢案 是燕山時所增 久爲生民之病 先王朝甲辰 始設廳改定 考其邑力之殘盛 田結之多寡 土産之有無 酌量彼此 那移均適 百年宿瘼 一朝頓革 民庶瘳矣 然防納刁蹬之弊 倍簁於前日 胥吏弋利 勢家隴斷 公用不加而民力重困 是實由於國無紀綱 人鮮廉恥之致 若不大段更張 則此弊無時可祛 醫國者當有以藥之
15. 雜記曰 仁廟初年 大臣等以赦文內關係國家之言 自成廟朝始有之 此非祖宗之法 又非前古赦文所載 今者正始之初 不可因循弊法 請改之 至明廟朝 李芑等更請仍用 遂爲成例
14. 高麗之制 出使人員鋪馬 宰樞十匹 三品七匹 參上五匹 參外三匹 至於大小人員及守令覲親往來者 亦給驛矣 本朝則議政七匹 正二品以上六匹 以是爲差 正三品以下三匹 七品以下二匹 近因驛路凋敝 又各減二匹 故往來使命 或未免犯法 以濫數抵罪者有之 且近來逆獄連歲 逮捕四出 如宣傳官等 往往騎牛以行 驛路之蘇復無日矣
13. 前朝時 滿月臺高峻 年老宰臣 登陟爲艱 故出入給扶 我國因之 通政以上 並給伴倘 多少有差 謂之伴人 自變後軍額減縮 親功臣外 廢而不給焉
12. 按高麗國初 選州郡鄕吏子弟質於京 謂之其人 則其人之稱久矣 本朝以其人屬司宰監 凡闕內燒木 使之進排 或勒徵價布 由此防納之徒 侵漁州郡 爲害甚矣
11. 按高麗太祖以長民者稱戶長 統兵者稱將校 此鄕吏之始也 前朝時鄕職九品曰軍尹 八品曰甫尹 七品曰正朝 六品曰侯尹 五品曰正甫云 其戶長之後多爲顯族 而今將校則其賤有同羅將 蓋名存而實無耳
10. 軍資監平時有三十萬石 故癸巳倭賊退去後 尚餘四五萬石 以助軍餉 以賑飢民 今倉穀不滿萬石 脫有緩急 何以濟之 夫國無六年之蓄 古人猶以爲急 况無一年之食乎 是故均田節用 乃生財之大道也
9. 吏員之有祿俸 歷代皆然 而國朝吏胥 無給祿之規 有去官之制 然不得陞遷 更無生理 其因緣欺罔 弄法作奸 固其所也 自變後吏額減縮 權給月料 而議者猶惜經費 欲加裁削 亦不知其可也
8. 高麗祿俸之制 以左倉米十三萬九千七百餘石准給 內而宗室百官 外而州郡鎭將 下而吏胥工匠 莫不有祿 第一科祿四百石 第二科三百六十六石 以是爲差 至十石而止 本朝則平時以廣興倉米七萬石 分給祿俸 視前代減損而國儲常患窘乏 變後又減其半 而歲入不足以爲出 常引納而充給 何也
7. 按稗史皇明輿地 東起朝鮮 西至嘉峪 南接嶺海 北連沙漠 縱一萬九百里 橫一萬一千七百五十里 南北直隷二 布政使十三 總府一百五十九 州三百三十四 縣一千一百一一十四 歲入米麥三千六百零八萬五千餘石 京倉漕運米四百萬石 絹二十萬五千餘匹 絲十九萬七千餘斤 綿花二十四萬六千五百餘斤 綿布十三萬八百餘匹 銀一百四十九萬兩 京營幷各邊馬步官軍共八十四萬五千餘員名 兩京文武官二萬四百餘員 各邊應發年例銀四百四十五萬 各王府每歲祿米八百五十二萬石 各府州縣廩膳生員三萬五千八百餘 吏五萬五千餘 共該月粮若干 以入較出 出者常浮而入者常歉云 以中朝而不能量入爲出 况我國乎
6. 皇朝祿俸 正一品月支米八十八石 通計一年則一千四十八石 視漢二千石 僅半焉 然斗石之大 倍於漢矣 以是爲差 從九品月支米五石 所謂祿寡於宋者也
5. 按皇明制法 親王之子爲郡王 郡王之子孫 以次遞降 爲鎭國輔國奉國將軍 鎭國輔國奉國中尉 祿米亦遆殺 一千石至二百石而止 宗室不得種田納稅 商販營利 而常祿不給 故貧乏不能存活 又親王郡王將軍中尉之女 爲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鄕君 其祿米亦有八百石 至二百石之差 宗室婚姻喪葬之費 皆官給云 本朝之待宗室 可謂優厚 而四代之外 得擧進士 則蓋遵唐宋之制也 但宗室女雖公主翁主 亦無一石之祿 駙馬身死後始給品祿 似爲欠典耳
4. 宰臣死而有贈諡 非擔朶寵褒於一時 亦以昭勸戒於來世 其意不偶然也 自頃五十年間 請諡之家甚多 而太常淹置 不卽議諡 如李浚慶有表表功烈 卒後四十年 陪享廟庭 然後始議贈諡 可勝歎哉
3. 宋葉夢得燕語云母后加諡 自東漢始 又呂公綽曰 古者婦人無諡 自漢以來 皇后多因帝諡爲稱 然左傳聲子生隱公註 聲諡也 漢高祖尊先媼爲昭靈后 則前此已有諡矣 按宋時皇后 皆諡二字 而以明肅嘗臨朝 特加四字 後遂爲例
2. 明人有言 宋議論繁多 文法牽制 不能用磊落奇偉之士 張乖崖有王伯大略 當時用之未盡其才也 余謂非獨宋也 末世議論多而牽制於法 磊落奇偉之士 所以不得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