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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금(法禁) 제십사(第十四) 外言五 1. 法制不議, 則民不相私, 刑殺毋赦, 則民不偸于爲善; 爵祿毋假, 則下不亂其上. 三者于藏官則爲法, 施于國則成俗, 其餘不强而治矣. 2. 君壹置則儀, 則百官守其法; 上明陳其制, 則下皆會其度矣. 君之置其儀也不一, 則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 是以人用其私, 廢上之制而道其所聞, 故下與官列法, 而上與君分威, 國家之危必自此始矣. 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不然, 廢上之法制者, 必負以恥; 財厚博惠以私親于民者, 正經而自正矣. 亂國之道, 易國之常, 賜賞恣于己者, 聖王之禁也, 聖王旣歿, 受之者衰, 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道以爲國本, 則大臣之贅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 君不能審立其法以爲下制, 則百姓之立私理而徑于利者必衆矣. 3. 昔者聖王之治人也, 不貴其人博學也, 欲其人之和同以聽令也. 『泰誓』曰: “紂有臣億萬人, 亦有億..
7. 聖王之身, 治世之時, 德行必有所是, 道義必有所明, 故士莫敢詭俗異禮, 以自見于國; 莫敢布惠緩行, 修上下之交, 以和親于民; 故莫取超等踰官, 漁利蘇功, 以取順其君. 聖王之治民也, 進則使無由得其所利, 退則使無由避其所害, 必使反乎安其位, 樂其君, 務其職, 榮其名, 而後止矣, 故踰其官而離其群者必使有害, 不能其事而失其職者必使有恥. 是故聖王之敎民也, 以仁錯之, 以恥使之, 修其能致其所成而止. 故曰: 絶而定, 靜而治, 安而尊, 擧錯而不變者, 聖王之道也.
6. 卑身雜處, 隱行辟倚, 側入迎遠, 遁上而遁民者, 聖王之禁也. 詭俗異禮, 大言法行, 難其所爲而高自錯者, 聖王之禁也, 守委閒居, 博分以致衆, 勤身遂行, 說人以貨財, 濟人以買譽, 其身甚靜而使人求者, 聖王之禁也. 行辟而堅, 言詭而辯, 術非而博, 順惡而澤者, 聖王之禁也. 以朋黨爲友, 以蔽惡爲仁, 以數變爲智, 以重斂爲忠, 以遂忿爲勇者, 聖王之禁也. 固國之本. 其身務往于上, 深附于諸侯者, 聖王之禁也.
5. 用不稱其人, 家富于其列, 其祿甚寡而資財甚多者, 聖王之禁也. 拂世以爲行, 非上以爲名, 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于國者, 聖王之禁也. 飾于貧窮而發于勤勞. 權于貧賤, 身無職事, 家無常姓, 列上下之閒, 議言爲民者, 聖王之禁也, 壺士以爲亡資, 修田以爲亡本, 則生之養, 私不死, 然後失矯以深與上爲巿者, 聖王之禁也. 審飾小節以示民, 時言大事以動上, 遠交以踰群, 假爵以臨朝者, 聖王之禁也.
4. 擅國權以深索于民者, 聖王之禁也. 其身毋任于上者, 聖王之禁也. 進則受祿于君, 退則藏祿于室, 毋事治職, 但力事屬, 私王官, 私君事, 去非其人而人私行者, 聖王之禁也. 修行則不以親爲本, 治事則不以官爲主, 擧毋能進毋功者, 聖王之禁也. 交人則以爲己賜, 擧人則以爲己勞, 仕人則與分其祿者, 聖王之禁也. 交于利通而獲于貧窮, 輕取于其民而重致于其君, 削上以附下, 枉法以求于民者, 聖王之禁也.
3. 昔者聖王之治人也, 不貴其人博學也, 欲其人之和同以聽令也. 『泰誓』曰: “紂有臣億萬人, 亦有億萬之心, 武王有臣三千而一心. , 故紂以億萬之心亡, 武王以一心存. 故有國之君, 苟不能同人心, 一國威, 齊士義, 通上之治以爲下法, 則雖有廣地衆民, 猶不能以爲安也. 君失其道, 則大臣比權重以相擧于國, 小臣必循利以相就也. 故擧國之士以爲亡黨, 行公道以爲私惠, 進則相推于君, 退則相譽于民, 各便其身, 而忘社稷, 以廣其居, 聚徒威群, 上以蔽君, 下以索民, 此皆弱君亂國之道也, 故國之危也.
2. 君壹置則儀, 則百官守其法; 上明陳其制, 則下皆會其度矣. 君之置其儀也不一, 則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 是以人用其私, 廢上之制而道其所聞, 故下與官列法, 而上與君分威, 國家之危必自此始矣. 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不然, 廢上之法制者, 必負以恥; 財厚博惠以私親于民者, 正經而自正矣. 亂國之道, 易國之常, 賜賞恣于己者, 聖王之禁也, 聖王旣歿, 受之者衰, 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道以爲國本, 則大臣之贅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 君不能審立其法以爲下制, 則百姓之立私理而徑于利者必衆矣.
1. 法制不議, 則民不相私, 刑殺毋赦, 則民不偸于爲善; 爵祿毋假, 則下不亂其上. 三者于藏官則爲法, 施于國則成俗, 其餘不强而治矣.
14. 國朝銀禁甚嚴 平時天使接待 亦用土物爲禮而已 壬辰變後 防禁遂弛 市井之民 以銀爲貨 自後此弊濫觴 頃年太監劉,冉兩天使出來時 刮取銀子累萬兩 掃國內以去 近則往來差官求索亦甚 中朝之人 視我國爲利窟 後日之患 有不可言者
13. 雜記曰 讓寧大君妾着紫衫 爲禁吏所捕 寅緣大司憲吳陞妓妾請釋 陞語禁吏俾勿告 執義以下 問備于陞 因請罪 上命罷陞職云 今則井市倡賤 皆服紗羅綵段 而莫能呵禁 况王子大臣之妾乎 亦世變也
12. 庶孽被錮 始於太宗朝 因右代言徐選之言 遂爲定法 非古今之通制也 萬曆癸未 栗谷主兵 因邊患建言庶孽納粟者 許通赴擧 實出於一時權宜之策 而議者以爲不可 至於論劾 凡事變通之難如此 然自壬辰亂後 庶孽不待許通 而赴科登仕者多矣
11. 我東方素重名分 壬辰之變 擧國瓦解 而世族大家擧義討賊 迄至恢復 蓋其效也 奴婢之法 始於新羅 而亂後或以軍功 或以納粟 輒許免賤 冒僞滋多 以至登科頂玉者比比 故蔑視士族 凌侮其主 至有叛弑之變 日後之憂 恐有不可言者
10. 改嫁子孫 勿叙東西班之法 始於成廟朝 而士夫家恥之 雖靑年寡女 絶無改醮者 雖謂比屋可封可矣 但此法之立 有同抑勒 恐非所以通行古今天下者也 然壬辰之變 婦人知以貞潔自守 甘心屠裂 不汚於兇賊者 不紀其數 至於無知賤女 罵賊而死者亦多 豈非敎化之所致歟
9. 東方之人 雖曰好着白衣 然國有禁制 故先王朝 猶有白衣禁亂 士人無職者出入 亦穿紅衣直領 余幼時及見之 蓋自嘉靖乙丑以後 累經國恤 仍着素衣 遂成風俗 今則紅直領絶無 而擧國皆衣素 華人笑之
8. 平時儒生騎馬有禁 故儒生穿履徒步 罕有騎行 今則着靴跨馬 一似朝官模樣 絶無徒行者 且平時 雖長者 着行纏穿直領衣 今則少者皆着道袍 去行纏穿分套 雖子弟見長者亦然 習以爲常 則可見時俗之變矣
7. 平時都城內外 謂之禁山 松木欝茂 壬辰兵火之餘 國法解弛 日就濯濯 又自頃年以來 蟲食葉殆盡 數十里內 稚松亦無餘者 四山盡赭 所見慘惔 術者乃謂漢陽氣衰所致 倡爲移都之說 可勝痛哉
6. 在平時 吏兵曹奔競之禁甚嚴 而薦望少不愜公議 則臺官輒論劾 或推或遞罷 故俗謂銓官常帶推考者此也 每大政則翰林二員 分詣政廳 書其得失 有宣醞則坐於正郞之右 余爲史官時 亦甞預焉 祖宗朝立制之意有在 而今不復見矣
5. 屠牛爲國大禁 故牛肉謂之禁肉 我國之俗 不畜羊豕 宰牛而食 閭閻下賤 至以此爲生業 京中至外方 一日牛死者 不知其數 先王朝屢敎申嚴 法非不重 而大利所在 莫能禁止 至於館學之內 宰殺無忌 尤可駭也 語曰 旣食其力 又食其肉 可爲惻然 余意老病之人 雖不能不食 若四肉則不食 庶可矣
4. 中朝將官 常時不牽馬 軍中則文官亦不牽馬 法制然也 先王朝 命武臣依中朝 不許牽馬 至今法司紏劾 未一兩月而止 我國禁令之不行 每如此 諺曰高麗公事 只三日者信矣
3. 按漢書 市井子孫 不得爲吏 高麗史 工商樂人之子 雖有功 只賜物禁仕路云 今則非但工商之子 身爲牟利者 以些少納銀 輒許免役 除職爲通政嘉善者亦多 其如名分何
2. 張太嶽曰 秦創制立法 至今守之以爲利 史稱其得聖人之威 又曰 本朝之治 簡嚴質朴 而近時迂腐之流 乃猶祖晩宋之弊習 妄議我祖宗之所建立 不識治理者也 余謂張之論宋弊習是矣 但所論常主於嚴刻 雖有一時之事業 其不得保全令名 宜矣